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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入籍法庭以往判例的统计显示,入籍法官对申请人在加拿大“居住”的认定标准越来越严格,有时甚至矫枉过正,将某些实际居住天数亦排除在1095天的入籍计算公式中,造成不少申请人的困扰。
过去加拿大公民法庭在计算四年住满三年的入籍条件时,对“居住”的认定主要根据两项标准,一是严格的“实际居住”(physically present)原则,要求申请人四年内一定要亲自在加拿大住满1095天;另一为较宽松标准,只要申请人能举证他与加拿大仍维持“紧密连结 ”(strong connection),亦可认定为有居住的事实。
加拿大公民法官在裁量入籍申请案件时可自由决定采用那项居住认定标准,若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庭只能就公民法官的天数计算是否有误进行覆核,不能推翻其所采用的居住认定标准。
王仁铎律师表示,近期加拿大公民法庭法官不但一致采用严格的“实际居住”标准,甚至还矫枉过正,将“居住”解释为“有紧密连结的实际居住”才算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