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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 办理公证程序的程序
来源:互联网 录入时间:08-05-19 16:11:17 字体大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

   公证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有*号的为常用出国公证]: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个人经历证明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如:出生;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如: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如:无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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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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